1、如果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在离婚前没有一起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全部礼金;
2、双方只是举行结婚仪式,但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可以要求返还全部礼金。
1、因接受彩礼人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可以酌情增加彩礼钱的返还额度;
2、举行了结婚仪式,没有领结婚证,在一至两年内提出离婚的,返还彩礼钱的额度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3、支付彩礼钱导致给夫人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半数以下的彩礼钱。
1、夫妻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生活的时间超过两年的一般不退彩礼钱;
2、如果是因为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彩礼钱不予返还。
3、如果付彩礼钱的行为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属于赠与行为,一般是不返还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5、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也不予返还;
6、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的,彩礼钱也不予返还;
7、夫妻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过的,不需要返还彩礼钱。
新婚姻法中第10条第3款规定,返还彩礼钱要以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为前提的情况下才可返还。判定给付人的生活困难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
1、给付人为了结婚,全家共同借款,导致家庭背负债款的情况;
2、家庭成员中没有固定的收入,或者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的情况;
3、由于一些突发状况使得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借款度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