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情况决定房子的归谁。
1、结婚后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上写出资人或其儿女一个人的名字,属于个人财产。
2、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在新解释的范围内,仍按婚姻法规定,无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都属于共同财产。
1、婚后买房,如果是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又登记在这一方子女名下,住房就属于父母对这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住房产权归登记人个人所有。
2、夫妻俩一起凭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住房房产证到本地公证处,做住房产权公证,明确住房属于房产证登记人个人所有,双方签字按手印,得到公证书注意保管。这样情况下,住房就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婚后取得个人财产。
3、结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子,并自己支付全部款项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认定为个人财产。
1、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注: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如果是部分首付款,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房子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按照当时双方父母出资所占的出资比例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4、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5、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
(1)如果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2)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财产处理。
6、婚后购房,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7、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或全部首付款
(1)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认可并共同还款的,那么房屋就是共同房产,当然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2)如果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借款的,没有其他因素的话,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
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
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注: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