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要给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的同意,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孩子姓名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1、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
2、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