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不需要在结婚登记地办理。
根据婚姻法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的,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可以到双方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而不需要一定要在领取结婚证的地方进行办理。
与外国人协议离婚可以在中国办理。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前提是还要满足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
备注:异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情况才能称之为常住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双方都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但不是长期居住在中国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2、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3、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动原因的;
4、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译的;
如果因上述情形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法庭办理协议离婚。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2)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诉讼离婚不需要在结婚登记地起诉。
如果双方不同意协议离婚,则需要一方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即可。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也可以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