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过程中,要想使你的诉求主张得到支持,除了有法律依据,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证据。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就算对方不同意也是会判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里面列举了14个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正如,这份最高法意见明确指出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找个机会约对方好好沟通谈谈彼此的婚姻状况,说清婚姻感情已然破裂的事实,征得对方的同意,询问对方需要离婚需要什么条件,然后满足他,最后取得判决离婚,如果自己说的话对方听不进去,可以请相关的朋友和亲戚、家人帮助劝说。
如果对方在第一次起诉离婚选择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判决了不准许离婚,但事后你们的关系依旧没有任何改善,那么你可以和他协商进行协议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处理等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会给你们签发《离婚证》。
如果第一次起诉不准许离婚,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离婚的,你可以在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如果能够收集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那法院准许离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即使仍然没有证据,法院也会考虑到你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从而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和好的可能性已经不大。毕竟,两次起诉离婚了,还有和好的可能,不太符合生活常理。
备注:出现以下情况第二次起诉离婚不判离的也有可能,例如:
1、《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很琐碎的家庭纠纷,且第一次起诉、法院未判决离婚后,双方又和好,恢复共同生活;第二次起诉也是因为琐碎的家庭纠纷。这就有可能给法官这样的印象,你们还是有可能再次和好。
4、如果有夫妻一方出现重大疾病、陷入生活困难,即便是出现重大疾病的一方坚持离婚,但法院也会考虑到离婚确实不利于夫妻相互扶助、度过难关,从而不准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