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义共同稳定的生活才算重婚罪。
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关系视为重婚的情况: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1、《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2、《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
1、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2、一方不知道对方是有配偶的那一方不算重婚罪。
如果一方是蒙受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产生重婚行为的,则不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