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继承公证的产权登记手续。
1、继承公证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2、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发回执。
3、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1、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2、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1、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需先进行继承权公证。
2、继承人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到公证部门(市房产中心大厅设有公证窗口)进行继承公证,经审核后继承人将得到继承公证书。
3、公证时,需要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公证部门签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场,子女的子女若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代理)。若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也得在公证部门现场签字明确表示放弃。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公证的,即视为公证指定的继承人独自享有继承权,无须被继承人的其他直系亲属到场办理。
5、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