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更进一步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2、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的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3、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人,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