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1、受扶养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
2、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
3、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4、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