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诈骗罪2000元就可以立案。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诈骗犯罪,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劵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共计九类诈骗案件。具体规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备注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证。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2、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如果公民因为误信短信、电话、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内容而上当受骗的,被诈骗金额在3000—10000元以上的,就符合该联合司法解释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如果就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机关应该受理。但根据该联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在规定是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