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1、发生在婚前,婚后索取财物的不算;
2、女方索取财物违背男方意愿,而非男方自愿赠与;
3、索取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
而这名女子以治好病为由达到结婚的目的,如果男方不是自愿的话,即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不行。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为满足个人的物质愿望,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而不是爱情基础上,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对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难,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且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所以我国的婚姻法历来都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返还财物;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也可要求归还财物;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要求适当返还财物。
4、如果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