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进攻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
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3、下列情况,队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4、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队员故意违反下列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1、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2、绊摔对方队员,即在对方身后或身前,伸腿或屈体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
3、跳向对方队员。
4、猛烈地或带有危险性地冲撞对方队员。
5、除对方正在阻挡外,从背后冲撞对方队员。
6、打准企图打对方队员准向对方吐唾沫。
7、拉扯对方队员。
8、推对方队员。
9、用手触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携带、推击球(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